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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米家客户关系电子商务营销系统使用条款
欢迎您成为欧米家系统授权会员,并使用沛盛信息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系统服务与功能。为保障您的权益,请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所有内容,尤其当您进入后台管理系统点选“同意”键,并开始使用本服务时,即视为您已经详细阅读、了解本服务条款,并同意遵守以下服务条款之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词定义)
      下列用词,除本使用规范另有特指者外,定义如下:
      一、
系统: 指乙方所设名为欧米家客户关系电子商务营销系统而言。
      二、
甲方: 指申请连线使用本系统之用户。包括自然人、合伙、公、私法人、政府机构与非法人团体。
乙方: 指沛盛信息有限公司。
      三、
用户: 指连线使用本系统之所有甲方统称。
      四、
系统服务: 指在本系统规范下,由乙方依本使用规范,一般性提供予用户使用之各类服务而言。
      五、
责任规范条款: 意指用户依本公司所订定之本责任规范条款(以下简称使用规范)与其补充条款使用本系统并受其拘束。
      六、
系统帐号: 用户以进入本系统之帐号名称。
      七、
系统密码: 用户以数字或英文字自行设定之密码,目的在保护使用者之使用权益。
      八、
不可抗力: 指因地震、水、火、风、爆炸等天然灾害及革命、暴动、社会动乱、战争、国内外紧急状况、劳资纠纷、罢工、电力或电信中断、政府征收等等人力不可预测、抗拒或合理控制之各种原因事故属之。
   第二条、责任规范之目的
      兹就沛盛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欧米家客户关系电子商务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及其所提供之所有服务,对使用者为适当之责任与权利义务宣告。
   第三条、责任规范之公告及变更
      本公司保留修改本规范条款之权力,可因基于实际状况之需,修改本规范条款。并于修改时于“欧米家”网站(crm.omicard.com)上公告。如果甲方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勿继续使用本公司的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公司的服务,则表示甲方同意并接受本规范条款之修改(含未修改部份)之内容。
   第四条、责任规范之定义
      本责任规范条款若有未尽事宜者,依中华民国法规办理。
 
第二章 本系统使用规范之生效
   第五条、使用规范之生效
      一旦甲方勾选“我同意上述规范”后,即表示在甲方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服务时同意并愿意遵守本规范条款条文、本公司之会员规范及您所在国家之相关法律规定。本规范条款内容如有变更,请注意“欧米家”网站(crm.omicard.com)上公告。
 
第三章 本使用规范双方之义务与责任归属
   第六条、本公司之义务
      1. 本系统之程序原始档与版型,属本公司所有,若有因伺服器超载导致电磁记录无法写入之情形发生时,甲方同意本公司重开伺服器,将系统回复至未超载前之状态。
      2. 本公司不保证各项服务的稳定、无误及不中断,甲方确定愿意承担使用本服务的风险及可能致生的任何损害;若因网路线路的品质不良,造成系统无法连线时,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于该等情事发生时,应立即进行处理与修复,以维护使用者之权益,惟此情形之判定以及处理与修复之范畴由本公司定义之。
      3. 甲方于本系统中所自行输入或上传的电磁记录,属甲方所有。本公司同意如甲方有备份需求时,应提供相关备份服务或于使用者终止本系统使用权利时,删除其所属电磁记录之义务。
   第七条、用户之义务及责任归属事项
      1. 甲方应充分了解本系统系一电子报及简讯发送之互动营销系统,由各用户自行提供的资料来使用本系统,故用户于本系统中所输入或上传的内容,皆应自负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涉。
      2. 甲方使用本系统发送电子报或简讯并就上述各行为或内容自行负责;倘因此发生相关纠纷时,并由甲方承担一切民、刑事责任。惟如因进行法律诉讼程序而需要提供本系统相关电磁纪录资料时,本公司将依检调单位请求及相关法令配合处理。
      3.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本系统相关程序。
      4. 甲方了解可使用的系统授权时间,开始使用系统后,即表示甲方已经确认本系统使用之使用。授权时间将无法转让给第三者。本公司可依甲方不当使用本系统的行为予以暂停或中止授权使用系统的处分。
   第八条、帐号管理责任归属
      1. 甲方负有“会员帐号”、“会员密码”、保密之义务与责任。甲方倘因个人“会员帐号”、“会员密码”管理不当而遭他人盗用时,其责任归属于甲方本人,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 甲方同意本公司基于维护使用者利益之目的,有权对甲方之“会员帐号”、“会员密码”进行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服务之提供与暂停
   第九条、提供服务之时间
      1. 除有第十条情事发生者,本公司于服务契约存续期间内,原则上对甲方应提供全天候二十四小时之系统使用服务。
      2. 若因可归责本公司之事由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本系统时,本公司将以延长使用时间之方式以为补偿。
   第十条、暂停服务
      1. 本公司有权利基于系统、伺服器、业务、营运等方面之维护与调整需要,得暂停本系统服务之提供,本公司并应于暂停提供服务之前一天于“欧米家”网站(crm.omicard.com)中公告予甲方知悉。
      2. 有其他非本公司可控制之突发状况或因素发生时,本公司有权暂停甲方使用本系统。
 
第五章 停止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得经通知甲方,立即停止甲方对本系统之使用权,并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甲方侵入、破坏、修改本系统相关程序时。
      2. 甲方于本系统中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上传其他不法之文字、图片时,经本公司系统管理人员警告后仍未改善者。
      3. 甲方于本系统网页中散布、传输、张贴任何未经合法授权之文字、图片、音乐或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情事发生时。
 
第六章: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甲方可使用本系统的授权使用期间由乙方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于终止提供本系统之服务后,本公司有权删除甲方在本系统中所存留之所有资料记录。
   第十四条、本使用规范条款之部份条款如因违背法令而失效,亦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第八章 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协议事项
      1. 甲方同意凡乙方开发之“欧米家客户关系电子商务营销系统”,除产品之内容必须予以保密外,双方来往文件中标示有‘机密’,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违者应负担相关之法律责任。
      2. 甲方同意并保证此机制不得供本系统使用目的以外之任何使用。
      3. 非经乙方事前之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机密资讯之全部或一部份为复制、制造、抄录、揭露或其他任何侵害权益之行为。
      4. 甲方仅得基于本合约之使用目的,揭露机密资讯予其有必要知晓之员工,并向乙方保证其员工亦遵守本协议之条文。
      5. 甲方同意乙方“欧米家客户关系电子商务营销系统”之内容,属于乙方之智慧财产权,享有法律上一切之权利。本协议不授与甲方任何专利权或版权。
      6. 他方因法令要求而须揭露机密资讯时,应于揭露前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之书面同意。
      7.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之相关程序、机制必须基于前述条文所述,予以妥善之保密外,未经乙方之书面同意,不得出示予双方之同业、竞争厂商,或不相关之第三者。
      8. 甲方可使用本系统的授权使用期间由乙方决定。
   第十六条、赔偿请求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书内容,乙方得依据中华民国颁订之法律条文,终止本协议;如另有损失,并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章 管辖约定及准据法律
   第十七条、管辖约定与准据法
      使用者同意本使用规范条款之解释、适用及相关之争议,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律,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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